项目名称 |
******医院周边水系连通及官河清淤疏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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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091SZ25EP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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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医院周边水系连通及官河清淤疏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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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091SZ25EP007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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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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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办事处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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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杨宇******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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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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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城市之光商业街写字楼B座82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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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汪洋******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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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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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5年0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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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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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桥梁工程)甲级、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排水工程)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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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6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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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汪海兵;设计负责人:余雪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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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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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给水排水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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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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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设计:施工图设计需要按照国家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采购:合格 施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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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芜湖融创公元2020项目马仁山路及新兴东西路市政道路工程; 2、无为县横二路(幸福路至长江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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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1、芜湖县永泰路(经二路-经四路)建设工程-道路工程; 2、2021年湾沚区水清岸绿产业优项目六郎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期)殷港区域雨污水升级改造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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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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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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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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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刘洋;设计负责人: 邢久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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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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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道路桥梁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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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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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设计:施工图设计需要按照国家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采购:合格 施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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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法库县团山子污水处理项目改建扩建工程EPC总承包; 2、营口市城市绿地广场EPC总承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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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1、法库县团山子污水处理项目改建扩建工程EPC总承包; 2、营口市城市绿地广场EPC总承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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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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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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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6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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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李彦杰 ;设计负责人:王伟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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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冀************;2023B1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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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市政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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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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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设计:施工图设计需要按照国家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采购:合格 施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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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南和县兴业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 (中正色大街-中兴东大街); 2、吐鲁番经济开发区临空产业园之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空港物流园纬二路、空港物流园十四路、乌鲁木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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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1、南和县兴业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 (中正色大街-中兴东大街); 2、吐鲁番经济开发区临空产业园之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空港物流园纬二路、空港物流园十四路、乌鲁木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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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有限公司:设计资质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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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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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有限公司。 2、基准价:64.45%。 3、其他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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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联系电话:0553-******。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