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S233临澧佘市桥至太浮镇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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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S233临澧佘市桥至太浮镇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