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项目技术要求
3.3.1.1乙方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3.3.1.2乙方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3.1.3乙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3.3.1.4乙方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3.3.1.5乙方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3.3.1.6乙方为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3.3.1.7乙方为甲方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芯、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塞、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3.1.8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废气、废油、废渣的处理净化和无害化归类处理。
3.3.1.9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3.3.1.10在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乙方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3.1.11甲方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乙方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3.3.1.12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各所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乙方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3.3.1.13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3.3.1.1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3.3.1.15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3.3.1.16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3.3.1.17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3.3.1.18油漆的技术要求:车线条骨位平直,有棱有角,板平顺无凹痕、无起泡,全车油漆应该似原厂车那样,具有高光泽,不应有起纹走珠和砂粒等现象。车底喷沥青防锈,排气管和波箱及散热器等部件不能有沥青。车辆钢圈和轮胎应翻新和清洁干净;还需对车辆内部清洁,洗尘,清洗表板,门皮等。全车配件如:玻璃,灯,电线不得有油渍。
3.3.1.19油漆质量要求:漆工应仔细验收钣金以达到喷漆条件,彻底表面除锈,挖补处刷防锈漆。全车漆色一致、无色差,漆膜厚度均匀,表面光洁,车身线条、缝隙、弧度应对称;面漆无流痕,无气孔起泡、车内整洁、干净、内外装饰无飞漆;车身底盘及钢圈喷漆符合要求。油漆质量保修一年。
3.3.2服务规程
3.3.2.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3.3.2.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3.2.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3.3.2.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3.3.2.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3.3.2.6遇恶劣天气影响,冰雪较大时,乙方应组织相当技术人员24小时提供保障服务。
3.3.3考核管理
甲方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乙方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 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 其他违反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⑥ 无理由或技术力量不足延误维修进度的。
3.3.4其他要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行城区道路;乙方******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本项目具体服务事项和项目的费用结算事宜。且配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足量维修人员(高级技工3人以上、二级技工3人以上》及维修设施(至少包括2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等)及维修设备(至少包括发动机检测仪、车辆检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举升设备、修复液压顶、空调检测仪设备、车辆制动系统检测设备、380伏焊接设备)。
3.3.4.2本项目乙方须承诺中标后对服务期间所维修车辆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行统一保管,由乙方提供保管场地并详细列明维修、更换清单;配合甲方进行资产处置。
3.3.4.3服务网点联系方式与结算收款账户信息:
******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服务电话: 0731-******、******
******银行长沙华升支行
银行账号: 1901 0051 0910 0002 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