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分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办事处红磷化工雨洒箐磷石膏堆场右岸,占地面积8136.1m2,新建一套产能为120万t/a的中量元素土壤调理剂混配生产线,供开远市周边石漠化治理和矿山生态修复。总投资1501.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5万元。我分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401-532502-04-05-997523。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初期雨水汇入雨洒箐磷石膏堆场扩容改造项目回水池及回水库收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轮胎废水进入已有的循环水池循环利用,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生产场地喷雾降尘,筒仓排气口设置纤维滤袋收集呼吸粉尘,成品料仓装卸配套放料斗,放料斗与车辆之间采用软布带连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标准限值标准。
(三)加强噪音的管控,优化项目环境,合理设备布局,夜间禁止生产,认真落实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加强固废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提高综合利用率。
废机油等危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托60万吨/年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项目在生产前进行排污许可申报,调试生产正常后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产品仅用于生态修复工程,在此类产品使用途径有明确的文件或相关标准发布后,方可用于其他途径。本次评价内容仅为中量元素制造生产线,生态修复工程另行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七、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项目开工生产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开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24年6月3日
******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分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办事处红磷化工雨洒箐磷石膏堆场右岸,占地面积8136.1m2,新建一套产能为120万t/a的中量元素土壤调理剂混配生产线,供开远市周边石漠化治理和矿山生态修复。总投资1501.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5万元。我分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401-532502-04-05-997523。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初期雨水汇入雨洒箐磷石膏堆场扩容改造项目回水池及回水库收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轮胎废水进入已有的循环水池循环利用,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生产场地喷雾降尘,筒仓排气口设置纤维滤袋收集呼吸粉尘,成品料仓装卸配套放料斗,放料斗与车辆之间采用软布带连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标准限值标准。
(三)加强噪音的管控,优化项目环境,合理设备布局,夜间禁止生产,认真落实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加强固废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提高综合利用率。
废机油等危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托60万吨/年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项目在生产前进行排污许可申报,调试生产正常后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产品仅用于生态修复工程,在此类产品使用途径有明确的文件或相关标准发布后,方可用于其他途径。本次评价内容仅为中量元素制造生产线,生态修复工程另行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
六、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七、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项目开工生产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开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