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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泰格年产6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4-341503-04-01-709978)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鲜花岭路与戚桥路交叉口,新增用地面积13296.5m2。项目主要新建4栋生产厂房,购置发泡机、蒸汽罐、模具、成型机等生产设备,同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6000吨泡沫塑料制品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5万元。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居住环境的影响。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标准。
(二)开挖地面产生的土石方尽可能回填利用,不能利用的土石方及时组织清运到建设部门指定的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要求,做好项目区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各工段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1#车间发泡、成型、烘干等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连同烘干室内烘干废气通过1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车间成型、烘干等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连同烘干室内烘干废气通过1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工段废气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生产厂房外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运营期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厂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贮存间。废包装袋、残次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妥善做好机油空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七)项目须采取主动预防、源头控制、分区防渗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间作重点防渗,对其他生产区域作一般防渗,防渗区建设必须满足报告表提出要求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八)厂区合理绿化,并做到厂区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运营后,及时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
四、裕安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一中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复。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