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利用秸秆等农林废弃物年生产2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环监审[2024] 024号
根据《******有限公司利用秸秆等农林废弃物年生产2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有限公司位于新安县铁门镇刘岭村,本项目对现有办公楼、车间进行扩建,新增办公楼150平方米;建设一座1300平方米的生产车间。主要生产工艺:“秸秆等原料收储—破碎—粉碎—制粒冷却—分筛—包装—入库”。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制粒机、振动筛、包装机、爪草机、叉车、地磅等。项目建成后年产生物质颗粒2万吨,总投资7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洛阳市 2024 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洛阳市 2024 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洛阳市 2024 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4】2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生物质生产线生产工序粉尘经收集后引入1套“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及《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洛阳市 2021 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洛市环〔2021〕47 号)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0mg/m3)。采用密闭原料库、密闭生产车间,物料密闭输送等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新增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为收尘灰,定期收集后作为原料进入压制工序制成产品外卖;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减排量中进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铁门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