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第一师G3012英买力互通-新和产业园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第一师G3012英买力互通-新和产业园公路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境内,路线起点(东经81°58′9.68″,北纬41°29′21.95″)、终点(东经82°09′59.56″,北纬41°24′45.3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全长19.46千米,全线新建双向二车道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千米/时,路基宽度12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公路全线共设桥梁74米/2座,其中桥47米/1座,油气管道通道桥27米/1座、涵洞33道,平面交叉2处;配套建设的临时工程为2座施工综合场站(站内均设置水稳混凝土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预制场、生活区)以及2处风积沙取料场(弃土场)。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41.5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50.72公顷,临时占地面积90.8公顷。项目总投资145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3.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3%。
******有限公司编制的《第一师G3012英买力互通-新和产业园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40号),本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网规划(2021-205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道网规划(2023-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公益林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划定、控制施工范围,不得随意砍伐灌木林地或碾压草地,临时工程应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不得占用公益林。充分利用拟建桥梁、涵洞作为野生动物通道,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保护好塔里木兔、鹅喉羚的觅食地、活动区域。发现塔里木兔、鹅喉羚的分布地段的施工应降低施工噪音,缩短施工时间。加强施工区取料场(弃土场)的堆置和防护,对工程废物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尽量避免生活垃圾为鼠类等疫源性兽类提供生活环境。施工结束后,做好沿线植被的恢复工作,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对水土流失,最大限度保护塔里木兔、鹅喉羚的觅食环境。营运期加强对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管理、保护、巡护工作。实施维护工作时应尽力避免影响野生动物正常的活动。在风积沙荒漠路段路基构筑工程等施工完成后,采用缓边坡处置方案,并设置芦苇方格防护,根据现场风向情况在迎风侧增设阻沙障,防风固沙,保护路基,防治土地沙化。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修复及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设置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场地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拌合站、物料输送等采用全封闭作业,拌合站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水稳、水泥混凝土拌合站产生的粉尘经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要求。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土方、水泥和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或降尘措施,加强施工作业的规范及监督检查。
(三)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由沉淀池收集,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严禁外排;施工生活污水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须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生态恢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C级标准,用于荒漠生态恢复的灌溉。桥梁或路基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并配套建设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加强对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及使用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宣传工作,倡导科学管理和文明施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工程弃土弃渣全部弃于弃土场内,在施工结束时,将对所有弃土场及时平整恢复;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施工及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新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登记制度;你单位须与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新和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生态环境局及工程路径所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新和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8月30日